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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业联合会”英译名为CHONGQI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写:CQCC
  第二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是由重庆市从事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业联合会、全市性商业专业协会、其它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结成,属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商品流通,坚持大市场、大流通、大商贸的方针,坚持面向全社会商业,积极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坚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坚持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商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指导,接受重庆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6F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
  一、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商业的实际,在规划布局、
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业态发展、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关系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商业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行规”、“行约”,探索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按照市场规则,推动、引导、协调、规范、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的商业行业组织。联合全市商业行业组织,在落实行业管理任务,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整体优势。
  六、联系国内、国外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繁荣发展。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商业工作的政策、法律、经济交流、企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九、组织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展市场销售评估和品牌介绍推广;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十、承办市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吸收重庆市范围内的团体会员为主,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
  1、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社团组织;
  2、有较强实力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有关事业单位;
  3、商业各行业的骨干企业。
  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市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对推动本会工作有贡献的市、区、县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高级顾问、特邀理事。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予本会的民主管理;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5、章程规定的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经理事会同意,做出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各项决议;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1、3、5、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多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工作人员。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执行纪律和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
  六、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会员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本会各项开办资金;
  二、办公经费;
  三、办公设备的补充购置;
  四、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和有关开支;
  六、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的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事理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
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