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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11年8月份,根据市局稽查局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XX市、县两级稽查局联合派员对某家俱广场有限公司08年至10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过检查人员近两个月艰苦努力,由此揭开了该公司少计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税款达660余万元的涉税大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家俱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主要从事市场开发经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家具装饰材料销售和摊位租赁,实际经营形式为家具商业用房开发和摊位租赁,通过开发商业用房出售、出租、自营进行家具、材料销售。2008年以来主要开发项目为某家俱港二期,共开发商业用房7幢,建成可售面积19724.46㎡,至检查期完成销售和自用占可售面积的73.6%,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逐步建成的家具港二期,经营业主于09年相继进驻从事各类家具、装饰材料销售,公司进入正常管理。此前,该公司的关联企业经营家具城一期,经营模式、范围相同。
该公司是通过招商由邻省来台城经营的较大型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市某商会会长,地位显赫、声望昭著,旗下有房产开发、家俱城、家俱港三大公司,家俱经营其规模、范围在本市独树一帜,他人只能望其项背。
(三)违法事实
2008年-2010年,该公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等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通过与业主签订期房协议实为售后返租等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金附加88.75万元;
2、签订各类合同等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自用房产少申报房产税及少计收入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计8.36万元
3、支付工资、巧立名目发放礼品等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87万元;
4、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0.64万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根据税法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407.75万元予以追缴,加收滞纳金53.43万元,补扣缴个人所得税8.87万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分别处以罚款计190.30万元,税滞罚合计660.35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二、检查方法
(一)未雨绸缪胸有成竹、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根据征管信息比对、案头资料分析和初步情况了解,检查组认为,该公司主要从事商业房产开发和摊位租赁,开发的房产作用于经营的家俱城,所以从检查收入入手,将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涉及的营业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针对收入偏低、成本较高的状况、通过核实收入、厘定成本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未达清算条件,则根据收入的调整比照预征率进行核查。
检查重点确定后,检查组决定依计而行、逐步深入。
(二)循序渐进疑窦丛生、欲向纵深阻力重重
进入企业后,检查组按照正常检查程序要求财务部门提供了账册、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查阅了本期开发的立项、批复、规划、合同、报告、台账等相关资料,查看了楼盘开发现场,向有关人员询问了家具城开发和运营的大体状况。各类信息的整合、多方情况的汇集,检查人员初始掌握和了解了公司房产开发和市场经营的整个框架和脉络。
但经过条分缕析,发现疑点丛丛:与大部分业主签订的商铺销售合同均添加了商铺为期房的条款,同时所有的折扣点基本保持在同一比例;在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用中列支的土方数额惊人;其他应收款有两户往来保留的金额异常。
08年至09年房地产市场一度疲软、商铺价格偏高、县级城市人们理财思维滞后,都影响了开发商铺的销售,公司是否为了促销而在合同上做手脚?凭证显示提供土方的是该市边缘某镇的一个村,公司为何舍近求远?是否有虚列成本的嫌疑?往来款涉及的两个企业与该公司有何关系?有否转移成本、调节利润?检查组决定追根溯源。
检查人员要求财务部门提供所有商铺销售合同、土方回填协议和往来涉及的企业信息,对敏感问题进行了询问并要求作出说明。财务人员提供了销售合同但无法解释、土方回填只有发票没有协议、往来涉及企业的信息无从提供,并坦诚所有经营行为运作均为老板所从,显然财务人员从主客观上都不能解答涉税问题。而法人代表房某自恃为本市的“建设功臣”、“商界精英”和“纳税楷模”,对调查推三阻四,相约几次均不见踪影。
挫折并没有让检查人员气馁,决定调整思路、调兵遣将,分头出击、四面合围,待情报在手再攻城略地。
(三)分兵行动旗开得胜、抽丝剥茧顿开茅塞
收入的检查分两路进行,一路深入检查凭证资料,同时与财务人员周旋,查找蛛丝马迹;一路调查部分业主,核实来龙去脉。
业主除了本市境内还有周边县市甚至远在浙江,检查组决定实地调查、电话调查双管齐下。调查的过程较为艰辛,开始部分业主出于自我保护而不披露实际情况,也不出示真实合同,少数业主对税收知识略知一二,对调查配合不积极。“两军对垒、攻心为上”,诚挚的态度、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宣讲,终于使一些业主告之了实际情况,也拿出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经检查组审核发现,合同显示为销售的期房,销售金额为折让后的数额,而补充协议则阐明了甲乙双方的真实权利和义务,成交价为挂牌价,甲方占有乙方所购商铺的两年经营权,每年向乙方支付固定租赁费,实际为让利部分,到期后才办理产权书据。证据证明名义上的期房销售实为产权式商铺的售后返租。
另一路检查也从资料中查证了公司订立虚假合同的事实,发现了销售房产返还租金明细表,其间房产销售合同价、年返租金及返还率(9.52%上下)一目了然,同时查找了与商户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核实了租金总额,通过一一核对汇总,得到财务人员的证实。
收入的调查取得了初步胜利,回填土方所涉及的成本核查则将检查推向深入。经统计,该项目所列支土方金额共300余万元,其中两份发票注明劳务提供者均为边远镇的同一个村,发票是由所在地的征收分局代开的建安发票。检查组通过资料反复核对和再次现场查看,基本认定票实不符、虚列成本,决定远赴该村核实土源和劳务的真实性,同时向征收分局了解情况;另聘请权威机构介入,由业内人士提供较为准确的数据。
调查的情况意料之中,还揭开了基层存在的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首先该村就没有可提供如此数量的土源,其次就有关问题了解询问劳务提供的负责人(该村村主任),答复支支吾吾,再查询征收分局发票开具存档资料,发现了双方签订的土方回填协议书,经鉴定完全是为开票所为。检查人员按程序向村主任下达了税务文书,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其不得不供述了真相。原来为了完成该镇下达的税收任务(协税任务下达到各村),经介绍与公司法人代表接洽,乘开发需要土方之际,鱼目混珠,虚开发票,一方为协税任务,另一方为逃避纳税,双方一拍即合,共演双簧,而法人代表房某个人还通过政府财政领取一定比例的返还(涉税问题另案处理)。
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确认了虚列成本的金额,经测算,列支的土方总额扩大了十倍;帐册检查也理清了公司通过资金回流再挂往来进行虚列成本的账务处理方法。
两战皆胜,检查组乘胜追击。应收账款保留金额较大,而账面上又没有财务费用处理的迹象,向财务人员询问,解释为公司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面有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另一面资金外借不回收也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显然不符合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原则。调取相关公司的资料和查询工商登记,发现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与该公司同为一人,实际上为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应收账款的表面现象掩盖了通过关联企业调度资金、转移成本、调节利润的真相。再次询问财务人员,其才说明了真实意图。
(四)短兵相接勇者为甚、正气凛然大获全胜
外围调查和帐证检查揭开了该公司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面纱,检查组决定与法人代表XX正面接触,了解和掌握其真实意图和动机,同时固定证据争取主动。
检查组再次约见XX,其均以种种托词推辞,法律的尊严和检查人员的执着,房某不得不接受询问和调查。开始,检查人员提出的所有涉税问题,房某不是百般辩解就是一推了之,要么三缄其口。检查人员坦陈利弊、让其自量,否则消极对待、后果自负,要其择善而从。检查人员的正气凛然和义正词严,让房某解除武装、自述玄机。
原来,XX认为自己是当地政府的“座上宾”、本市经济建设的“有功之臣”,在所谓“合理避税”上大做文章。房价疲软的非常时机,同时出于经营的考虑,请“谋士”进行策划,既通过手段促销使开发的商铺销售顺畅又能少缴税收。于是与业主签订了虚假的期房销售合同(对外),再用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内),实际内容为:公司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使让利部分变成合理的避税借口,业主也回避了涉税问题。事实上,公司不但要缴纳让利部分(视同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相关税收,还要缴纳转租部分的租赁营业税和所得税,业主也要缴纳涉及的租赁税收(事后征收分局按江苏省确定的5%的综合税率进行了补征)。
另外通过自己的关联企业转移成本、调节利润,接受虚开的土方发票,虚列成本目的一致,手法如出一辙。
检查组在已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涉及的其他问题和涉及的其他税种进行了一一检查,查清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采取多种手段少缴税款的各类问题,自此艰难的博弈和正义的较量才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