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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溧水县某开发公司2007年度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无销售收入也无预售定金,与其基本完工的楼盘及在当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不相符,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帐户中各月陆续记载了“收取股东借款”共计300余万元,其中多数借款中数额有记录到角甚至分的情况,与正常情况下整数借贷不符,令人费解。稽查人员询问其相关负责人和会计时,他们均互相推诿,言辞模糊。
为确切了解情况,稽查人员人员利用外调方式走访调查。稽查人员根据一门面房的预租电话联系到一购房者,购房者提供了当时支付定金时该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据、订房合同等。在这些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不拿出了公司售房收据存根联及相关协议,交待了他们利用往来帐隐瞒收入的实情。经查该公司共收取售房定金319.5万,全部以现金缴款单的形式记入“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合计应补地方各税22.8万,加收滞纳金1.96万,同时对其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依法处以罚款9.3万。同时将该案向司法部门移送。
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日益规范到位,少数小型开发公司以为地税部门紧盯大中型开发项目,没有精力顾得上小项目,企图利用各种手段偷税。其实地税部门与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定期交换信息,对立项、购地、开盘、预售、完工等行为都有着全面的税源监控,小公司、小项目也要规范财务核算、依法办税,不能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