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然而,应当看到的一个现象是,每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十大涉税违法案件中,都至少有一半以上属于制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发票违法案件,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旨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发票制度与现行如此猖獗的假发票案件有何关系?发票税收制度的存在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我们有理由质疑发票税收的合理性。
发票税收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的税收是主要依靠发票来承载和反映税收的税收制度,一般称之为发票税收。在发票税收下,不仅征税凭票,退税也凭票。尽管发票在我国是计税的重要依据,但发票却不是真正的法律证据,要真正求证经济活动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惟有对照货币资金的真实往来和实际运作。在任何情况下,发票都不能作为移送、起诉和宣判的关键。
由此可见,正是因为发票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以票定税”这种发票税收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不合理的。也恰恰是因为发票税收制度的存在,才从根源上导致了目前发票虚开、造假现象的屡禁不止以及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概括地说,发票税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发票税收制度下,发票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惟一“合法”计税依据。纳税人都有着减少税款支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天然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正是由此,在当前纳税人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用”(这里咱们姑且都称之为假发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的前提下,一些纳税人对于假发票的所谓“黑色需求”必然导致发票制假、贩卖的大肆蔓延。
其次,发票税收制度下假发票的存在使得纳税人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造成了自身利益的不必要的损失。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保障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同时也为了制止纳税人使用假发票,从政策上直接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各类假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的凭证,而不区分纳税人取得假发票的主观意愿和是否确实存在此项经济业务。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规定,诚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纳税人对于假发票的需求,但这种只关注发票真假而不看重经济业务本身的政策导向恰恰也是以票定税发票税收制度的一种体现与强化,无异于是将本应由征税机关承担的打击控制假发票的责任转移给了纳税人,由纳税人额外地承担了辨别区分真假发票的义务。这种制度设计下,纳税人很可能因为在没有防范的情况下因取得假发票而使本来真实的业务无法合法地抵扣税款,无形中承担了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取得假发票的经济损失。
再次,现行的发票税收制度赋予了发票太多的功能,发票即是税款,税款即是发票。但发票既不是货币,又不是有价
发票,却承担了货币和有价证券的职能,可以说功能与地位明显不对称。这恰恰又是发票税收制度设计本身的一大不合理之处。与此相对应,发票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权力有限,也很难承担发票肩上的诸多重任。因此,仅靠税务机关来行使现行发票税收制度下发票的诸多职能实属困难。
由此观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在发票税收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依法治税,因为发票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在发票税收制度下,税收不能真正反作用于经济。由于发票的种种缺陷,纳税人的偷税情况将始终存在,且无法避免。在发票税收制度下,不可能真正做到效率优先。不论是手工方式,还是金税工程,发票的运作无非是货币资金运作的翻版。因此,发票的运作始终是一种重复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