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解读
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这个文件贯彻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十六字”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积极推进所得税制改革,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文件的主导思想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长期以来并不是十分清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主体是纳税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里并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谁。所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对《管理办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1、《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解释,首先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的法律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汇算清缴的内容包括:
(1)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2)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3)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准备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的对象: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除规模很小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执,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63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由税务机关给予征收滞纳金、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办法》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
1、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申报时间由45天延长为4个月,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并且,在时间上,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时点。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4、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四、《管理办法》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
1、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2、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新增加的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的举措。
3、纳税人发现年度纳税申报有误允许纳税人自行更正。第11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汇总纳税的规定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算清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总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总企业报送《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总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六、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
1、《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1)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负法律责任。
2、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七、纳税评估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纳税评估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
3、纳税评估指标分类: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关于纳税评估的规定实际上向纳税人明确,四月末之前,汇算清缴的数字纳税人可以更改,从五月一日开始,再有少缴、漏缴所得税的情况,将按照税收法律程序办理。
八、纳税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