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
就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就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其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其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明确自2000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按如下规定执行:
其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现明确如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