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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粉荣;完善房地产税收的几点看法


    显而易见,目前现行的房地产税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起不到调节土地用途的作用。应当改革房地产开发流通过程中的税种、税率,减少税负,实现国内国外企业公平竞争;改变现有税种的计征方式,抑制投机,扩大征税范围等等。另外,房地产税制改革,应该从税率、税金、税种、免税范围通盘考虑。
简化房地产税收,开征物业税
房地产的税制应该改革,这一点在税收理论界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其中开征物业税又是多数人的意见。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的税款,税值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实施物业税可以降低购房门槛,提高使用成本也就是拥有房地产的成本,从而也就加大了投资成本。
通俗地讲,征收物业税就是将开发商建房时缴纳的一部分税,改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以后按年缴。据估算,如果现在的建设成本为100元/平方米,把地价和其他费用所占开发成本的比例降到国外的一般水平,将使房屋开发成本立刻降到58元/平方米。
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物业税问题,有关部门还在研究之中,目前并没有形成确切的定论。但从方向上来看,开征物业税,是国际潮流,也有利于相关工作的进行。
然而另有说法是,开征物业税是将原来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转嫁给了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住房成本。现时,消费者购房时的房价下降了,但以后的使用费用却不断上涨,一般的消费者对这笔长期费用根本承担不起。正所谓“治标不治本”。
尽管物业税的开征还没最后定夺,但广东省的想法却值得南京及江苏思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物业税的税赋水平尚未确定,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测算现行的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令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基本相当。如此看来,有关房产税制改革的等待,已不会太久。
借鉴国外房地产行业的管理经验
国外房地产税收的一般特点主要有: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建立一个适应我国房产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制度
目前美国的住房私有率为68%,英国为67%,德国为42%,而我国为76%。我国房地产发展时间短,但是私有率却大大超过国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从开始我们就在观念上就存在偏差,忽视租赁市场的培养,而倾向于大多数居民持久有房产。因此,在租赁市场的税收制度上还不完善。
目前,我们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廉租赁税收制度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转租的税收制度,为活跃房地产的租赁市场提供税收上的保证。
强化税务管理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开展调查和分析研究,强化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监控,加强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传递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等信息,同时加大对工程的成本审核和票据管理力度,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地产涉税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屡纠屡犯房地产企业和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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