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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立山:让纳税人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因此,纳税人应尽快了解、掌握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为了落实计税工资调整的政策,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制定了三道让纳税人得到实惠的防线。

    第一、根据计税工资调整的要求,测算预缴所得税调减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按月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应当将调减预缴额按月冲抵,12月份的调减额,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一并计算三、四季度的调减额,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第二、无论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凡是在12月底之前,没有将调减预缴额冲抵完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对于按季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已经错过了在三季度冲抵预缴额的时机,补救办法就是,应当抓住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机加以冲抵。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那么,企业在2007年1月15日前预缴第四季度所得税时,应当充分考虑计税工资调整因素,不要再缴过头税。

    第三、本年度即将结束,纳税人应当把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于计税工资调整所带来的工资额、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变化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应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用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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