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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树民:构建税收激励机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

来源 税务研究

    自主创新的重点是科技创新,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这样,自主创新就取决于企业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能力和动力。从企业和自主创新这两个构成要素看,首先,企业是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其行为的选择总是趋利避害的。这样,企业的行为选择在更多情况下注重的是行为选择的结果,也就是其各种行为能否给他带来相对较为丰厚的利润。其次,科技创新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一需要人才,二需要资金,三具有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
     1.科技创新的最终结果能够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创新项目的收益率至少不低于一般投资的收益率。
     2.企业能够有效规避创新项目的投资风险,即在创新项目没有取得成功或成功后的应用中出现其他不确定性风险的情况下,如何将利益损失降到最低,或至少能够获得没有从事这项风险投资时所能获得的利润水平。
     3.企业能够进行持续的资金投入,甚至是较大规模的资金投入。
     4.企业拥有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人才或能够吸引人才为其从事科技创新活动。
     概括以上几个方面,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开展,需要企业具有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动力,那么,有效地形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动力的激励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企业并没有成为真正的自主创新的主体,分析其原因,也在于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动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不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甚至是持续的投入,而企业往往财力有限。虽然政府可以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但是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当前政府财力的制约来看,政府不可能对众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投入。而科技创新又存在较大的风险,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
    2.企业缺乏创新人才。由于收入、待遇和工作环境等因素企业难以吸引和留住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3.企业不能有效化解和规避创新风险。创新项目若失败,不仅使企业不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还会造成企业亏损,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其破产。即使创新项目成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也不一定在短期内获得较好的收益,甚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处于亏损状态。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有效化解和规避创新风险的机制。
    4.在企业产品拥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维持一个虽然不高但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外在竞争压力较小,企业可以相对平稳发展的情况下,鉴于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企业缺乏主动创新的动力。 
    5.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时难以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地为企业带来利益。一是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创新项目难以成为企业的独享专利,具有较强的效益外溢.企业难以获得成本补偿或长期利益;二是当代科技发展迅猛,技术更新较快,无论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还是应用,都有可能在短期内被新的创新所替代,会出现企业受益时间短、规模小的情况;三是企业的创新成果由于市场前途不确定、受让资金短缺等因素制约,创新成果转化困难。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必须有效解决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使企业具有科技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关键在于形成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从税收对企业收益水平的影响看,税收激励机制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的重要因素。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扶持政策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优惠的范围包括了各类科研机构、各项科技项目的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及其取得的收入,以及与科技进步相关联的新兴产业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与应用及其相关的项目和收入;优惠的方式包括了减税免税、各种形式的退税、优惠利率,投资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许扣除等。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我国现行扶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会发现这些政策虽然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形式多样,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制约了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动力的形成上,缺乏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
     1.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减弱了政策优惠的力度。这些长期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等等。治疗性的优惠政策只能解决最急迫的“症状”,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由制度缺陷所形成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2.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从科技创新的特点出发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虽然现行各类优惠政策、扶持政策包括了各类科研机构、各项科技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环节,但每一项优惠扶持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开发项目所要经历的完整循环或运行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机制。虽然每一项政策都很好,但却是单兵作战、成效较低.甚至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产生了对自身效力的抑制作用。如对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而对接受企业或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和工艺设计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从委托单位领取的课题费却征收营业税。税收扶持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阶段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过程的优惠较少;尤其是能够减少和弥补企业研发失败造成损失的扶持政策、利益保护和补偿政策更少,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动力激励不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重视的是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优惠,而忽视了运用优惠政策使企业“形成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所必需的人才、资金未能向急需的企业聚集,未能形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机制。
    3.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上,根据每一个税种自身的特点出台了若干确有力度的独立的扶持政策,但是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在优惠形式上更多采取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的减税免税措施,对于利润较少或没有利润而又需要扶持的企业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4.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现行的许多扶持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而且许多扶持政策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项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性规定,往往是一段时期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如对软件企业的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
    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必须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构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使企业既有动力又有能力。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其中包括8条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仪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新的政策克服了原有的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激励效应增强,作用力度加大。如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取消了原来只有盈利企业可以享受,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限制,并允许5年内结转抵扣;再如,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免征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自投产之日起”改为“自获利年度起”,等等。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保持持久竞争力的关键,部分税收激励政策的调整只是推动企业在创新的路上向前迈出一大步,还应形成具有长效的税收激励机制,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因此,我国应着力构建具有持久力的税收激励机制。
    1.完善税收制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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