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荣业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雷总经理十分高兴。她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为她带来重大利好。
原来,雷经理在上海成立了财务咨询服务公司,并且在南京、苏州、杭州和宁波等设立了非法人分公司。为了便于考虑各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强化管理,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保底提成”的管理方法。由于各地的经营情况不同,各分公司有盈有亏,公司的税收负担比较重。仅以2006年的经营情况为例,上海公司亏损200万元,南京盈利100万元,苏州亏损50万元,杭州盈利150万元,宁波亏损80万元。
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是,根据现在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各公司都应当在当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南京分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杭州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49.5万元。整个公司在全面亏损的情况下,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82.5万元。
“以后的情况就不同啦!”雷经理高兴地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另外,为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我们知道,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什么税,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因此纳税人也是税制的基本要素。纳税人是纳税的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的情况下,国家每出台一个税种,都要在这个税种的实体法中明确纳税人,因此,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纳税人。
作为企业所得税,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新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在概念上与《公司法》和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取得了一致,解决了操作环节的难题,为进一步落实新税法打下了法律基础。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作为非法人的分公司就不用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了。”雷经理在我们面前算了一笔账,“如果我们公司的情况发生在2008年度,南京和杭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就不用缴了,这样,作为总公司就省去了很大的一笔税金,而且以后的税收负担还会大大下降,企业所得税率由33%下调为25%,这对我们从事服务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说不定我们还可以享受20%的所得税率。”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待实施细则出台进一步明确。相信新税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会有更具体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