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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强:外资企业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与创新(二)

  三、国内税务代理供给现状分析
    (一)国内税务代理市场整体状况
    
    我国税务代理是在税务咨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1994年国家颁布的《征管法》为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税务代理试点工作。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这标志着税务代理行业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一样,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从而使税务代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进入了我国的经济生活,成为我国“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这一征管模式的中心环节。
  从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其中:单项代理约占70%,全面代理约占30%;在代理项目上,纳税申报约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中介机构目前所提供的税务代理仍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等传统的代理业务,新型税务代理业务供给十分有限。
  从代理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的税务代理率整体偏低,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可见,我国的税务代理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国内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供给中的优势与不足
    上文的分析表明,我国外资企业税务代理市场潜力巨大,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对于税务代理特别是新型研究创新化的税务代理服务将有着较高的需求水平。作为国内税务代理市场主要供给方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认清自身的优势与不足,扬长避短,超越外资中介机构而成为外企税务代理需求的主要供给者。
  1.国内中介机构的优势
    与外资中介机构相比,国内的中介机构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中具有以下优势:
    
    (1)了解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背景,熟悉税收法规具体运用尺度。由于国内的税务中介机构脱钩前一般都挂靠于国家财税部门,相关人员有从事税收政策研究和征管工作的多年经验,因此对于我国税收政策制定的具体背景,税收条文的解释和运用都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从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涉税风险最小和筹划收益最大。
  (2)与税收政策制定部门保持着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可以及时获取权威政策信息。由于有着这种通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可以更好地知道纳税人的各项决策,保证其免于承受税收政策意外变动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从而形成更大的收益。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渠道,为纳税人从事更高层次的税收筹划,即争取有利于纳税人自身的特别政策的寻租筹划。
  2.国内中介机构的不足
    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国内中介机构也应尽力克服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
    
    (1)代理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据调查统计,目前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内相关行业比较也有较大差距。多数代理机构只是从事代理纳税申报、代理发票领购、代理小型业户的建帐和记帐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涉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高层次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开展很少,代理质量难以保证,使税务代理工作始终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转,严重影响了其对外资企业税务代理市场的拓展。
  (2)一些中介机构的“行政”色彩仍较为浓厚,市场化程度很低。尽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代理机构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行为已经日趋减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机构的定位没有转变,还是依靠税务机关生存。而且,应当看到,这种对税务机关的依赖在中介机构中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定位的不准确必然影响到服务内容的提升,进而难以满足外资企业代理需求。
  四、开展面向外资企业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的探讨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觉自愿。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代理人意志,胁迫为其代理。双方是协议契约关系。
  2.公正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作为社会中介,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这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
  3.有偿服务原则税务代理是一种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服务的行为,理应实行有偿服务,这是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价值体现,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必须同其他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服务取得收入,抵补成本,获取利润。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税收筹划等新型税务代理业务,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二)新型税务代理业务的基本服务流程探索
    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随着外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对于税务代理的需求层次将逐渐由传统的流程模式化代理转向以税收筹划、涉税风险诊断为特征的新型的研究创新化代理。目前国内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上虽具有自身的一些天然的优势,但也存在着自身服务水平较低、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市场主体意识不强等不足。面对着外资企业未来对于税务代理特别是新型税务代理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主要供给方的国内中介机构在不断弥补自身不足的同时,也应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税收咨询等新型税务代理的服务流程规范。
  在这一点上,我们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与探索,在发展传统税务代理服务的同时,大力开展以企业税务咨询、涉税风险诊断、税负状况分析、专项税收筹划等多项为外资企业所需求和认可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总结我们在长期的代理业务中形成的一套基本服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代理业务的多渠道营销。通过与既有客户的交流,专业网络媒体、纳税人俱乐部等多渠道的沟通与交流,宣传自身的新型税务代理服务理念与内容,使得纳税人逐渐认同这些服务,了解其功能与效果,从而形成潜在客户。
  2.与申请客户进行前期交流与谈判,明确具体服务目标。通过专业人员与申请服务客户的多次交流,了解客户的需求目标,并让客户了解我们中介机构所能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最终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服务目标与方式,形成服务协议。
  3.成立项目组,进行前期资料收集。针对服务内容,结合目标客户的自身属性,分析其所在行业的整体税收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与目标客户委托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4.项目组现场诊断与咨询。在前期资料收集和研究的基础上,项目组进入到委托客户现场,通过调阅相关资料、访谈业务人员,抽查具体凭证等方式,形成咨询诊断结论。
  5.形成项目报告书。在现场诊断与咨询后,对形成的咨询诊断结论形成专门的项目报告书,报送委托企业决策层。
  6.事后定期回访与反馈。在结束专项代理服务后,由项目参与人员定期回访委托企业,了解咨询报告执行情况,对企业的反馈意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委托代理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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