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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芸:论我国财产税制的重构(一)


    对财产课税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不具备的功能和特点。1994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对财产税的改革则相对滞后,财产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十五”期间,我国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财产课税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改革财产税制,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1.从经济环境来看。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并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大量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如企业改组改制带来的财产权属变化,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等,这些都需要税收的有力配合,而现行税制在上述方面的内在调控机制都有所欠缺。财产课税有利于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发挥税制的整体调节功能。因此,要解决目前双主体税制收入功能强、调节功能弱、分配失衡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财产税制,改变其税基窄、税额小、占整个税收收入比重低的现状,充分发挥其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组织税收收入等作用。
    
    2.从制度环境来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体系,但在财产税方面目前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种滞后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财产权尤其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尚未立法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修改《宪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已经启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这为加强财产课税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调整和完善财产税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
    
    (二)《物权法》的制定为财产税的征收打下了基础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2005年7月1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置于一章,发出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一体保护的信号。《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能够促进民事主体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也是财产税征收的先决条件。

    二、对我国财产税体系重构的建议

    我国财产税体系应包含房地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物业税作为未来财产税的主体税种,是对目前房地产税的重构。

    (一)物业税的制度设计

    我国目前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6个税种。开征物业税主要涉及对这6个税种的调整。

    1.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应当并入物业税。(1)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性质与物业税相同,都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房屋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2)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性质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纳税人,前者是针对国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内外两套税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经济情况,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统一内外两套税制。因此有必要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并入物业税。(3)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也不合理。城市房地产税是1951年开征的,房产税是1986年开征的,当时设计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后开征统一的物业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988年开征的,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此税的背景是当时我国土地是无偿使用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但是目前情况已经发生转变,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已经从无偿变为有偿,从行政划拨变为市场买卖,该税开征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有必要将其取消。

    3.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应当保留,但需要改革。耕地占用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类,开征的目的是抑制对耕地资源的过度占用。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因此有必要将此税保留。但是由于我国的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定额税率一次性征收的办法,而定额税率是根据耕地所在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确定的,偏离了土地价格,与地价相比,耕地占用税的税负非常低,起不到任何抑制作用,失去了寓禁于征的目的。因此,应当对耕地占用税进行改革,将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改为耕地的评估价值,并且不同地区采用差别税率,使其真正发挥保护耕地的作用。

    我国土地增值税也属于特定目的税类,是1993年底开征的。当时的背景是1993年后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过热现象。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以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家开征了土地增值税。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增值税应当取消.理由是:1.土地增值税名义税率过高,过高的税负会对正常的房地产流转产生不利影响;2.我国仅就已出售土地的增值额课税,这使得出售土地与保有土地之间存在税负差异,可能会强化保有土地的偏好,影响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3.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繁琐,征收阻力大.需要很高的税收成本,得不偿失。因此主张取消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势头仍然存在,房地产投机也依然盛行,理论上说土地增值税在抑制土地投机方面是有效的,只是目前由于征收办法繁琐、征管不力等一些人为因素,造成此税收入不高。所以土地增值税不应当取消,而是需要进行适当改革,提高征收效率,比如简化征收办法,降低名义税率,加强征管等。

    4.契税已经是比较规范和成熟的税种,相对比较独立,今后的物业税改革,契税只是需要完善。

    通过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并入物业税,取消不合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保留契税,改革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物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可以构成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变过去房地产税制中重流转轻持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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