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我国制定《税收基本法》是非常必要的,必要性主要来自于我们对税制的研究还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国际比较,进行了不少的借鉴,但是跟进不够,缺少对立法背景的关注;第二,对宪政的研究不够充分;第三,程序问题上研究不充分;第四,公法之债的研究也不够深入;第五,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界定有待进一步研究;第五,宣传力度还不够,我们应该更加住用一些立法的技巧问题,推进这部法律尽快出台。
第二个问题还是要说一下名称问题。我偏向于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法体系的母法,它在位阶上高于任何一部单行税法,对各单行税法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税收基本法》属于宪法统领下的基本法律。该法虽然是位阶最高的税法,但是并不需要追求“准宪法”的地位。《税收基本法》遵循于宪法,但是与其他法律没有从属关系,不能认为《税收基本法》属于行政法或者其他法律部门的子法。我个人同意对税收基本法的如下定位:该法是权利保障法而不是管制法;该法既有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内容,没有必要一定将其归入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范畴。实际上,名称之争是“毛”,对法的定位是“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要定位准确了,也就不存在名称之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