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投资比重已占全国投资规模之首,在建面积和销售面积逐年增加,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总量也在逐年递增。2004年,在全国有18个省份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50%,35个大中城市有10个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70%,有些城市连续两年房价每年上涨20%,有的甚至上涨30%。在全国各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业已经越来越成为地区和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与此同时,与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相比,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和具体的征收措施弊端渐渐凸显,成为制约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痼疾之一。房地产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体制不仅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稳定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更是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虽然在调节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诸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已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和发展,难以发挥该类税收应发挥的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措资金、调节收入和财产贫富差距、抑制房地产投机、引导房地产资源优化配置等功能和作用。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 地产税制目标多元化,税制体系复杂
(一)房地产税制目标多元化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中的城市房地产税是从建国初期开征,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房屋和土地财产是以公有制为绝对主题,国家集政权和公有财产所有权为一身,对绝大部分的社会财产没有必要征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社会财产的所有权构成发展了很大变化。针对这种变化,政府又陆续开征了针对国内企业和个人的房地产税种。另外,为了调节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经济行为,又先后开征了与占用耕地、土地增值相联系的税种。这些税种在出台时往往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所以形成了目前多税种、不统一、多政策目标的房地产制度。
表2-1房地产税种的政策目标。
税种名称 开征年代 主要政策目标
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 调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财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
房产税 1986年10月 调节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 同上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 保护耕地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 对土地经营者的级差受益进行再分配
从表可以看出,房地产税的政策目标呈现“离散”的多元化,各个税种的政策目标“专门化”。作为整体的房地产税政策目标不清晰,各税种之间的政策目标不协调。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目标与所得税的政策目标相近。另外,在房地产税的各个政策目标种,将不动产作为重要财政源泉之一,筹措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和作用都不十分明显。
(二)税制体系复杂,重复征收
现行税制涉及房地产的14个税种中,许多税种之间存在税基重叠,或同一税基设两个税种的情况。个别税种之间交叉重叠,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如针对房产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针对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针对产权转移,书据、契约或合同的承受方既课征印花税,又要课征契税等。主要表现在:现行设计房地产业的税种结构松散繁杂,各种税之间主辅作用不清、调节单一,同时存在税种重叠设置和税负上重复课征的问题。如现行房地产税制,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城市税,又有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两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均为房产,明显属于重复设置。契税是对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就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就征税范围来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税费品种繁多,总额在房屋价格构成中比例过大
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地价、前期税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贷款利息、开发商的管理费以及开发商的利润。其中前期税费又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工程费。房地产价格中除了土地价格和房屋本身建设
费用以外的各种税费项目繁多,各地相差也较大,少的地区有2030项,最多的地区达8090项。各种税费在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占比重过大,在房价中占到大约20%,直接导致商品房价格高居不下。
图4:北京市新开发区普通住宅成本价格构成
资料来源:《北京市房地产年鉴2003》
按照华远公司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中仅从消费者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算起支付的费用中就有约20%的部分转换成了各种税收。尽管这个数字会因各个地方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异,但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中税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却是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事实。
第二 流通环节重、保有环节轻
土地征税不仅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同时能够起抑止土地投机的作用。目前由于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还很难发挥抑止房地产投机作用。
而且从征税对象上看,现行房地产税仅对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征税,而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或者拥有的房地产不征税。
(一)土地取得过程中房地产税收
(1)国家直接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用地等。
(2)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是指开发商直接从政府获得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
(3)通过有偿转让形式取得土地。是指从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商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即40~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或称其为地租)、项目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水和土地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对于第三种方式取得的土地,则需支付地价款(已包括土地出让金)和项目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进行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当然如果有拆迁项目,开发商还有可能要支付拆迁补偿费;如果占用地,还要交纳耕地占用税。
(二)地产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税收
开发商通过开发建设,形成房地产商品,进行出售。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毕,开发商需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缴纳)。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开发商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但以上的各种税费都通过商品房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地转嫁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则需缴纳契税、印花税。
(三) 房地产保有过程中房地产税收
购房者买到商品房之后,需每年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但平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的税收是少之又少。假设该住宅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或自己用,则需支付一定的房地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外国人。也就是说,在我国购房者买到商品房后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变化,在这期间所缴纳的税费将不受任何影响。
不动产的整个经营活动划分为开发、占有和交易三个环节,在不同的经营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征税税种和收费。根据中国现状,我们用下面的图示来描述:
表2-2各房地产税收发生的阶段
取得土地阶段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印花税
开发建设阶段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营业税 施工单位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销售阶段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件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业主缴纳
印花税
使用阶段 城市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房地产税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种类过少,一方面,受房价持续升高的影响,大量闲散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增多,导致房价虚高;另一方面,土地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土地的保有税负过低,使几乎占城镇土地总量98%的土地由企业无偿或近似无偿地取得和持有者,土地的价值大部分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有可能导致政府片面追求财政收入而将土地投入市场,使得土地供给超出需求,造成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对于个人占用几乎不征税,投资购买房地产的预期受益便会很高,而且基本可以不付税(只要不通过市场出租和交易),这样就刺激了各类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尤其是房地产投机商,他们可以无税收成本地占有大量房地产,以低价买进, 高价卖出。
土地交易和流通市场税负过高,不仅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助长了隐性流动现象的蔓延,还直接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进程,使得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现象日趋严重。
第三 房地产税征税覆盖面窄,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薄弱
现行房地产税在实际中的征税面要比税法规定的窄很多。
(1)从纳税人上看,现行房地产税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本身业务用房地产免税,拥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个人却没有作为纳税人。
(2)从征税地域上看,现行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界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以上海为例子,按现行征税范围,属于土地使用税开征区的土地面积是1899.61平方公里,只占全市总面积的3%。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范围窄,税基偏小,而且减免范围较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据统计,2002年我国房地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合计收入为379.73亿元。占国家全部税收收入的2.0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46%.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