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税

张松:税收促进科技进步的对策性思考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伟大构想,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政府也将促进科技进步作为本届政府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从国家财力支持的角度看,税收承担着较大的责任,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科教仪器进口免征增值税,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被核定为技术先进的,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为科研、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等等。199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后,加大了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力度。其内容主要是允许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仅限于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鼓励科技进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例如,美国一方面对科研机构的科研收入免征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允许逐年扣除或跨年度冲抵利润。日本税收对科技投入的政策导向性则更为鲜明,将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分为一般性支出、基础技术研究支出、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特别研究开发支出等不同的项目。此外,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对“科技开发区”内高科技公司采用了低税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税制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存在着范围小、力度不够、优惠手段单一、鼓励目标不够准确等一系列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看待科技进步问题,将促进科技进步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基本点来把握。具体政策设计应考虑这样几点:  
    第一,鼓励的重点要突出。由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压力较大,税收鼓励科技进步的力量仍然是有限的,因此不能期望国家对所有科技项目或科技投入都予以大额度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突出鼓励的重点,以求在有限的税收让度中,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笔者认为,我国税收鼓励科技进步的重点应放在这样几个方面:(1)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这些研究项目往往周期长、投入大,研究经费紧张,但是一旦有所突破,对国家长远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目前,电子计算机、新能源、新材料、生化工程等即属于这样的重大项目,需要重点扶持。具体扶持项目的选择应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结合起来。(2)企业科技投入。科技进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针对我国企业科技投入长期不足的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鼓励措施,将对企业亏损后的补救性照顾变为超前的科技投入政策引导。对企业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不应因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大小或盈利水平而有所差别,但是应对其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作出必要的限制。(3)中间试验产品。中间试验产品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不可逾越的阶段,其投资多,风险大,企业投入不足,因此成为科技成果推广的一大障碍,从宏观上讲,则是我国经济增长科技含量低的重要原因,为使税收鼓励科技发展的政策收到实效,必须加大鼓励中试产品的力度。  
    第二,鼓励的手段要多样化。我国税收习惯于以减税作为基本的税收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其他手段,这对于充分发展税收优惠的潜在效力是不利的。在某些情况下,还容易引发纳税人骗取优惠待遇、产生依赖思想等问题,因此,税收优惠手段应多样化,税收对科技进步的鼓励也不例外。参照国外经验,相关的鼓励措施主要应包括:(1)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即在普通折旧之外允许企业、科研机构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进行特别折旧。(2)坚持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应继续执行,但要作出两点修改:一是按照普通研究支出、基础技术研究支出、特别鼓励研究支出等项目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二是废除以盈利水平作为享受优惠条件的限制,并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的5年内扣除。(3)对中间试验产品免征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4)对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新办企业延长免税和减税的期限。(5)对于企业用于培训职工掌握新技术和进行技术推广产生的费用,允许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6)继续坚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低税政策。


阅读次数:1518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