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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计税的难题{

  
  
  农业税计税价格不合理。在各地的税费改革实践中,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一般依据各地主产粮食品种的粮食定购(保护)价格和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这种计税价格是不合理的。比如在2000年就已经全面推开税费改革的安徽省,在改革之初,确定主产稻谷地区农业税计税价格为114元/百公斤,主产小麦地区计税价格为122元/百公斤,全省平均的计税价格为118元/百公斤,当时的计税价格与粮食价格基本一致。但是由于粮食市场价格的持续下跌,目前安徽省农业税的计税价格已经明显高于市场粮食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下调计税价格,将会使农民的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不利于农业税在农村的征管;但如果下调价格,则会产生新的财力缺口,因此,农业税的计税价格本身的不灵活影响了农业税的公平性,从而使它难以成为主体税种。
  农业税把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之一,但是常年产量难以评定。首先,统计数据有失准确,有关部门上报的常年产量偏高,难以落实。比如广西自治区批复北流市计税常年产量为800公斤/亩,主要依据是北流市是吨谷市,但经过一年的反复论证,全市平均计税常产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这一标准。农民普遍认为常产偏高,税负过重,不愿接受。其次,以村为单位确定常产,出现了地处平坦地区的村民小组与地处山区的村民小组、水田与旱地、一造地与两造地常产相同的现象,农民认为不公平,不愿签字认可。最后,随着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的变化,一部分耕地已由水田变为旱地,产量下降很大,常产难以落实,计税依据很不充分。
  农业税计税面积难以确定。在各地的改革实践中,农业税计税面积一般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计税依据,但这样带来了许多操作上的困难:首先,二轮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善,有的基本落实,有的落实了部分,有的根本没有落实,因此,以二轮承包为计税依据难以操作执行。其次,如果要重新核实土地面积,又要受一轮土地承包的限制。一轮土地承包时,部分村组是以粮食产量定田亩的,因此,要重新核实实际土地面积,工作量巨大,难以开展。再次,以二轮土地承包为依据,仍旧存在“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情况,比如因自然灾害原因不能复耕的耕地就属于有税无地的情况,而私人建房占用耕地、没有办理占地手续的则属于有地无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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