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税

个人所得税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随着中国税制的演变,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中国税制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走向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不仅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而且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辅助国民经济稳中有快地不断发展。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人至今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还存有偏差。为了使我国税制更快地与国际接轨,使个人所得税更有效地发挥“经济稳定器”的作用,在此,我们有必要指出在个人所得税认识上的几个误区,以供参考。 
  误区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分配结构,兼顾维护社会公平。但我国由于社会经济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个人所得税还承担着特殊职能,即调整个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观念是“国家养活人民”。其实“国家”在经济学上是一种虚拟面目。这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社会普遍公认的经济准则。但在我国,调整这一经济关系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是当前深化改革、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体制的关键之一。 
  误区之二:个人所得税是公平税,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不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对象的范围。 
  从个人所得税本义讲,任何个人收入都在征缴范围内,免征额以下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起征点、免征额实为一种通俗说法,在真正税负意义上,二者以下收入不是不征税,而只是适用税率为零,零税率不等于没有税率。而且应强调适用零税率的收入标准只能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保持平稳,而不是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持平。经济学中讲工资是劳动者在参与社会劳动过程中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与竞争原则取得的收入。税负不是交易行为,不适用等价交换和竞争原则。 
  误区之三:要求有效地缩小人们之间收入与财富的差距,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将社会公平一次调整到底。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人们收入普遍较低,收入差距大。以800元为起征点已能够起到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的目的。但现在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且区域间、职业间、年龄间收入呈现出明显差距,同时收入来源从单一职业劳动收入发展为兼职、投资等多种收入并存,私人财富的累积相当可观,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单单靠个人所得税很难做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及其差距是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杠杆。从一定意义上讲,人们的收入与财富存在差距也是一种公平。 
  误区之四:个人所得税调整方向是“剥削富人”的单一道路。 
  往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不剥削富人反而会“偏袒”富人或较高收入者。例如,2002年美国政府试通过刺激经济以抑制衰退,个人所得税就经常体现出对有钱人的关照。在一些发达国家,包括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中,产品过剩是供求关系的常态,因而刺激消费成为政府调控政策中一个常有的目标。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投资不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为此,政府会有一些规定,如私人企业主的个人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显然,这样有利于私人财富的更快积累,从而使富人越富。 


 
 


阅读次数:5118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