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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义务  

来源;辽宁税网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承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该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即为原告;当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一)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

    1.向人民法院索要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

    2.申请停止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4.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5.采用法定手段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6.申请撤诉的权利。

    7.提起上诉及撤回上诉的权利。

    8.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的权利。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2)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

    (3)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义务。

    (4)遵守法定期间和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

    (1)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妨碍、干涉的义务。

    (2)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

    (3)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的义务。

    (4)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义务。

    (5)不要求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证的义务。

    (6)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义务。

    (7)不得胁迫、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义务。

  (8)不得毁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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