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晚报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税务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解答市民咨询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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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营业税按季度申报缴纳有何规定?
南山区吴先生来电咨询:请问我市小微企业是否由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改为按季度申报缴纳,具体有哪些规定?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12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我市范围内部分小微企业实施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有关规定如下:
(一)按季申报对象
1.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2)地税部门控管的正常经营状态营业税纳税人;(3)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2.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不包括下列纳税人:(1)地税部门控管的非正常经营状态纳税人;(2)地税部门零散登记纳税人、临时登记纳税人;(3)个人、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纳税人;(4)税收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纳税人;(5)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
(二)纳税人确定
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人名单实行一年一定,市地税局每年1月31日前确定当年按季申报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当年内不再做调整。首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于2013年9月30日前确定。纳税人也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当年度按季申报纳税人名单。
(三)纳税人申报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纳税申报表可按季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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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成市场推广样品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罗湖区吕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请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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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田区曾先生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将这两年的未分配利润向外方股东进行分配。请问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与实际发放时产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