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小微企业免税再出补充规定
季销售额不超6万免增值税或营业税
小微企业免税再出补充规定,季销售额不超6万元也享免税待遇。此前,从8月1日开始,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含)6万元的特定纳税人,可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6万元则全额计税。
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于已核定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特定纳税人,才能将3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1期,未超过6万元的可免税。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限定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统称特定纳税人)。
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首府目前企业纳税人普遍按月申报,而对个体户普遍采用按季度申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