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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开出营业税发票月中时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咋办?

来源: 河南商报
在河南商报“税务师聚焦营改增”系列报道推出后,记者陆续接到纳税人反映的各种现实问题。这说明目前纳税人和税局两方“考生”仍处在“备考”当中,对一些问题仍未准确把握。

一不小心开了

一些营业税发票,咋办?

商报“服务纳税人”QQ群一网友问:“我们是广告业,8月初还开出了一部分地税发票,发票用完时,我们才知道已经被转到国税。到国税办理了‘营改增’、申请了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审批下来,在学习阶段。这种情况是不是还得在地税缴营业税等税?”

河南大光华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邵启芳、河南华夏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徐保国:

这要看两个时间:第一,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时间;第二,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据估计国税在认定表上填写的认定时间应该是8月1日。

按规定,如果7月份签订合同,且履行合同的时间在7月份,只是因为当月没有收到广告款就没有开具发票,而在8月份收到广告款之后才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仍然可以到地税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合同是在8月份你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签订的,这部分营业税发票就应当收回、作废,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跨期业务的处理,只有有形动产租赁业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他试点纳税人8月份之前签订的跨期合同,8月1日之后,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的销项


能否拿销售的进项抵扣?

商报“服务纳税人”QQ群网友“暖熙”问:“混业经营的,有服务业和销售行为,服务的销项可以拿销售的进项抵扣吗?”

河南省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程凌云:

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抵扣最基本的规定是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

根据规定,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货物、应税服务,应该分开核算,但对于取得的进项税,没有要求必须分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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