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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过头税”无异于涸泽而渔

来源:转自互联网
  受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7.5%,增幅同比回落4.7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矛盾更趋突出。一些税收收入降幅较大、财政困难的县,出现了征收“过头税”的苗头。税收,乃国之大事,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为了追逐眼前利益和所谓政绩急功近利、涸泽而渔的做法坚决不可取。

  “过头税”,概括而言,有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大类,包括将国家的减免税费政策“打折扣”,还包括巧立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或者在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中过度监管和过度活动。其实这些频繁被收取的“过头税”在现行税收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此外,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依法组织收入,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实现税收平稳增长。既然如此,为何还有地方继续铤而走险征收“过头税”呢?原因很简单,“政绩饥渴”之下,权力收割机就“收”过了头。然而这一切,无异于涸泽而渔。

  都说“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欲木之长者,必固其根”。同样道理,在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有关部门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如何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和企业一起共度难关,而不是去追求那些所谓的“政绩”以及税收增长。为此,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杜绝侥幸心理,严格预防变相征收“过头税”事件的发生。对于那些实际存在收取“过头税”的行为,要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态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在社会上营造严厉打击收取“过头税”行为的高压舆论态势。唯有如此,“过头税”才能真正销声匿迹,经济发展与税收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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