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商报
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公告,对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已完税车船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纳税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该车船,纳税义务消失。由于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可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公告还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放心保)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