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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获取时间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也不同

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 
  某企业会计问:最近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从开发区取得厂房用地20亩,合同约定2013年8月31日交付土地。为了办公需要,公司又从该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业用房300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房屋7月底交付。请问该企业当年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2013年,该单位新购置的办公房,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即8月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用地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00×5×5/12≈208.33元;以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20亩厂房用土地,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即9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厂房用地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0×666.7)×5×4/12≈2222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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