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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财税体制改革思路

来源:重庆商报
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很多富有新意的重要提法和改革要求,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 

而对于如何实现《决定》中提出的“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革目标,楼继伟表示,需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方面入手,消除各种体制机制弊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税收不再是预算确定任务 

问: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决定》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将带来哪些重大变化? 

楼继伟:改革的一大着眼点是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预算编制和审查的重点由现在的收支平衡状态更多向支出预算和政策转变。这一重大转变带来的变化很多。税收将不再是预算确定的任务,而是转为预期目标。预算审批重点转向支出政策,收入预算从约束性任务转向预期性,意味着更多强调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带来的另一大变化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方面是建立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的机制;抓紧研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 

此外,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也将推进预算的公开透明。目前预算公开的一般是收支情况,下一步将更多推进政策公开,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预算。 

完善税收制度 

要清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问: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提出完善税收制度,下一步将重点推进哪些税制改革? 

楼继伟: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营改增。下一步还将推进消费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力度。 

《决定》还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其中包括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下一步,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问:过去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此举初衷是什么?将如何清理? 

楼继伟: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据统计,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还有一些正在申请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 

下一步,要清理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应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应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 

如何事权划分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 

问: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 

楼继伟:目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全国总支出的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直接管理的事务太少,大量交给地方管理,又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干预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 

根据《决定》,改革的方向就是在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委托事务,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支出责任。同时,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房产税改革 

不是凭空增加一种税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决定》中传递的信号表明,这项改革将以更加完善的方式向前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中的表述为“房地产税”。对此,“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二者“房地产税”的表述相一致。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不同。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是指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一系列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而房产税则是一个针对房屋保有环节的一个税种,属财产税。 

“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制来看,总体税负较重,尤其是开发环节,收费也较多,存在重复征税,所以房产税改革应该是建立在厘清整个房地产税制的基础上,它包括一些税种的合并,有增税也有减税,而不是凭空增加一种税。”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说。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税改革,尤其是房产税改革已不仅是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而且是一项公共政策,需要政府和百姓的良性互动,应该有一个通道将利益各方的合理诉求送入决策的层面。 

在经历了长达十年的酝酿、一年多的试点,房产税改革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试点扩围。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满燕云提出,房产税的定位是地方税,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不一定所有地方试点方案都一样,扩围方案也不一定完全遵循上海、重庆的版本,重要的是如何与地方财政体系衔接,如何切入。 

一些专家也一再强调,在房产已经成为家庭重要财产的今天,在房地产已经在整个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今天,房产税改革全面推开一定是大势所趋,但房产税的征收也一定会考虑每个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 

地方融资 

“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可能主要倾向于非营利性项目通过市政债形式,营利性项目则需要依靠市场融资来解决 

三中全会对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投融资机制的改革,意味着以市政债为代表的融资方式将逐步取代“影子银行” 

短期内地方债仍将以财政部代发为主,地方政府还难以成为独立发债主体” 

理顺地方政府融资渠道 业界期盼市政债早日“破局” 

在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的提法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业界纷纷预测,市政债的发行有望提上日程。不过,鉴于城市政府独立发债涉及预算法的修改,短期内“国家代发地方债+城投债”的模式仍将肩负起地方政府融资的重任。 

市政债推出有望提上日程 

决定明确指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这样的提法不得不让人关注,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地方政府既不能发债,也不能有赤字。”一位券商研究员坦言,“如果要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长期管理,需要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分配,即从根源上消除地方政府依靠土地城镇化进行增收和负债表外化的冲动。”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我们认为总体原则是疏而不是堵,其核心在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国泰君安债券研究团队分析师徐寒飞指出,“地方债务的形成除了地方政府的内生融资意愿以外,还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有关,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考量,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可能主要倾向于非营利性项目通过市政债形式,营利性项目则需要依靠市场融资来解决。” 

包括申银万国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在内的多位专家认为,将来通过市政债发行,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是大势所趋。 

地方政府信托融资走到拐点 

事实上,近两年来,地方政府融资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以信托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原因在于包括银行在内的渠道融资能力十分有限,维持GDP又必须依靠大规模的基建投资,地方政府迫于资金饥渴只得转向高成本的信托融资。 

在业内人士看来,三中全会对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投融资机制的改革,意味着以市政债为代表的融资方式将逐步取代“影子银行”,也宣告基础建设类信托迎来拐点。 

不论是信托公司的基础设施信托,还是券商或基金子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的类信托资产管理产品,都不适合地方政府,因为成本太高。这类产品收益率大多在9%以上,加上各种发行费用,实际融资成本超过10%。而地方政府的大部分基建项目不仅投资期限长,即使有回报也很少,根本不足以在一两年内还本付息。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基建类信托增量已经大幅下滑。不少信托公司也在主动收紧此类信托业务。中建投信托董事长杨金龙最近表示,今年公司的地方融资平台信托规模开始下降,存量规模不到100亿元,偏重做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平台级别上,县级平台必须达到百强县一级的标准。 

城投债发行规模短期难压缩 

现阶段地方政府透明的融资渠道的确十分有限,仅包括城投债和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前者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者由财政部核定发行规模,除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山东、江苏为自行发债试点外,其他省市债券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 

安国俊告诉记者:“虽然市政债发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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